勘察單位提供的抗浮水位低,設計據依據勘察報告未進行抗浮設計,結果地庫上浮,設計判賠600萬,勘察判賠1700萬!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2020)魯民終257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省倪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倪氏)
上訴人(原審被告):威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威建)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文登利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利豐)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深圳市建筑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建筑設計)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山東富爾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富爾)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威海地質工程勘察院(簡稱威海地質勘察院)
二審焦點及判決
一、工程質量問題及損害情況
(一)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事實。
2012年8月,案涉工程地下室防水底板出現開裂、滲漏、隆起現象,并存在地下室積水。2013年5月,威建公司進行了加固施工。2013年11月,案涉工程地下室再次出現防水底板開裂、隆起現象,部分框架柱底底板開裂,同時伴有大量地下水涌出。
(二)損害情況。
1.工程加固修復方案及費用。本案當事人無法就加固、修復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委托專業(yè)機構對該事項進行鑒定,青島市建筑設計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防水、加固處理方案,山東求實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評估該方案工程造價為65,593,255.56元。本案當事人對上述加固、修復方案的經濟性、可行性提出異議,但其關于修復費用過高的異議理由并不足以推翻上述鑒定意見,兩鑒定意見依法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采納。
2.租金損失。地下室因長。地下室因長期積水無法正常使用金損失。威海英華資產估價有限公司就2013年12月30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間的房屋租金損失進行了鑒定,意見為:地下室部分:地下室部分的租金損失為21,708,967中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間一年的租金損失為3,646,279.25元)。一審以倪氏公司未盡到止損、減損責任為由,支持了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地下室的租金損失,并無不當。
二、工程質量責任及損害賠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北景钢?,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給發(fā)包人造成了損害,責任方應就該損害向發(fā)包人賠償。
(一)利豐公司(勘察單位)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span>
檢測意見認為,利豐公司出具的地勘報告中未提供地下水位變化幅度,補充說明提供的地下水位建議值不準確,不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要求。利豐公司抗辯,建設工程場地地質條件簡單,其按照勘察規(guī)范布孔,未發(fā)現地下水,故未提供地下水變化幅度及地下水位建議值,不違反勘察規(guī)范。另,地下室積水,地下室積水系因肥槽回填設計要求,且排水措施未到位,雨水(地表水)進(地表水成地下室底板開裂,倪氏公司應當承擔主要過錯。
山東建筑工程司法鑒定中心答復,
第一,勘察單位應當對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間的補給和排泄對地下水位的影響,進行統籌考慮。
第二,案涉工程地質條件為上下五層,地質情況比,地質情況比較復雜是造成水位上升的一個因素,但是否是全部因素無法判斷。
第三,勘察現場時已完成肥槽回填,但暴雨時肥槽回填情況不清楚。
第四,2018年勘察現場時沒有降雨,但地下室仍有水,無法判斷是地表水還是地下水,抽干后仍有反水。
第五,工程不屬于重大工程,但應當收集水文資料,給設計單位提供防水水位。
本院認為:
山東建筑工程司法鑒定中心針對利豐公司的異議進行了答復,利豐公司未提供充分的反駁理由或證據,上述檢測意見應予采納。結合《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1規(guī)定:“勘察單位應當掌握下列水文地質條件:
1.地下水類型和賦存狀態(tài);
2.主要含水層的分布規(guī)律
3.區(qū)域性氣候資料,如降水量、蒸發(fā)量及其變化對地下水位的影響;
4.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及其對地下水位的影響的地下水位、歷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變化趨勢和主要影響因素?!?/span>
利豐公司作為勘察單位未按照上述勘察規(guī)范要求,掌握水文信息,在勘察報告中未提供地下水位變化幅度,補充說明提供的地下水位建議值不準確,后設計單位依據該勘察報告對地下室未作出相應的抗浮設計,最終導致地下室底板破裂,是造成本案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審法院確認利豐公司承擔25%的責任比例,并無不當。利豐公司應當賠償倪氏公司地下室防水加固維修費16,398,313.89元(65,593,255.56元×25%)、租金損失911,569.81元[(2013年度租金16,903.94元+2014年度租金3,629,375.31元)×25%]。
(二)深圳建筑設計公司(設計單位)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span>
本院認為,
深圳建筑設計公司以勘察單位出具的勘察報告為據,抗辯因案涉場地未見地下水,故無需對案涉工程地下室進行抗浮設計的理由并不充分。
第一,根據檢驗報告,發(fā)生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勘察單位未提供地下水變化幅度及建議值。雖然在此情況下,尚無強制性規(guī)范要求必須進行抗浮設計,但深圳建筑設計公司作為專業(yè)的設計機構,其履行合同不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符合工程行業(yè)的標準和規(guī)范,還應當秉持專業(yè)的精神,最大限度的盡到專業(yè)機構的注意義務,提供合理可使用的設計方案,保證工程按照設計方案施工后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第二,勘察報告指出案涉工程地處丘陵地區(qū),《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第6.1.1條規(guī)定:“山區(qū)(包括丘陵地帶)地基的設計)地基的設計計條件分析認定:……8地面水、地下水對建、地下水對建筑地基和建設廠區(qū)的影響;深圳建筑設計公司在設計案涉工程時未考慮地表水大量滲入及進行相應的抗浮設計,其以谷歌地圖照片顯示附近丘陵已經平整為由不予考慮地面水因素,未盡到專業(yè)機構的合理注意義務。
第三,勘察報告記載的勘察范圍長214、寬36.5米,但設計方案長210米,寬78米,設計面積遠超勘察面積。在此情況下,深圳建筑設計公司沒有建議勘察單位進行補充勘察或作出明確說明,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深圳建筑設計公司援引《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5條規(guī)定,主張中等復雜工程勘察勘探點間隔為15~30米,其設計圖紙未超過30米范圍。
對此,本院認為,該條文是確定勘察勘探點間距的相關規(guī)范要求,并未規(guī)定設計單位可在此范圍內進行設計,也未免除設計單位超過勘察范圍進行設計的注意義務,故深圳建筑設計公司的該抗辯理由并不充分。
綜上,本案工程抗浮設計上存在疏漏,且該疏漏與工程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深圳建筑設計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考慮到抗浮設計上存在遺漏主要是由于勘察報告缺失相關記載,故深圳建筑設計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為宜。深圳建筑設計公司應當賠償倪氏公司地下室防水加固維修費6,559,325.56元(65,593,255.56元×10%)、租金損失364,627.93元[(2013年度租金16,903.94元+2014年度租金3,629,375.31元)×10%]。
(三)威建公司(施工單位)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span>
檢測報告認為,部分框架柱基礎附近未連續(xù)澆筑,存在施工冷縫,不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guī)范》GB50108-2008第4.1.24防水混凝土應連續(xù)澆筑,宜少留施工縫要求。
底板厚度偏小不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8-2011第4.1.19防水混凝土結構厚度不應小于250mm,其允許偏差應為+8mm、-5mm要求,是施工偏差造成的;地下室外墻;地下室外墻及頂板存在多處滲漏現象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4-2015第8章要求;
部分底板板頂存在沿南北方向的裂縫,裂縫沿板厚貫通至板底,不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8-2011第4.1.18防水混凝土結構表面的裂縫寬度不應大于0.2mm,且不得貫通要求,該裂縫可能是材料自身收縮造成的,屬非受力裂縫,是施工養(yǎng)護沒有達到規(guī)范要求而造成的,收縮裂縫混凝土底板與柔性防水通過摩擦作用也可以造成柔性防水破壞。
上述檢測意見表明,威建公司存在未按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情形,即存在施工瑕疵。同時,鑒定人當庭表示:“如果說沒有其他原因光施工企業(yè)這點質量瑕疵不足以導致地下室出現滲水、漏水,施工單位的瑕疵主要在兩方面,一方面是施工防水底板厚度,設計為250mm,允許正8負5偏差,最大的實際偏差負15,偏差幅度較小。
另外存在冷縫問題,但是如果地下水位較小,不足以導致冷縫漏水問題。”本院對上述檢測意見予以采納。據此,雖然案涉工程已完成驗收手續(xù),但檢測意見表明威建公司存在施工瑕疵,且該瑕疵與工程質量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威建公司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考慮到施工瑕疵并非造成本案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威建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為宜。威建公司應當賠償倪氏公司地下室防水加固維修費6,559,325.56元(65,593,255.56元×10%)、租金損失364,627.93元[(2013年度租金16,903.94元+2014年度租金3,629,375.31元)×10%]。
三、本案其他事項
本案當事人包括倪氏公司、威建公司、利豐公司、深圳建筑設計公司、富爾公司、威海地質勘察院六方。因倪氏公司與富爾公司、威海地質勘察院之間還存在仲裁條款,故本案僅審查確定倪氏公司起訴的威建公司、利豐公司、深圳建筑設計公司的民事責任。關于其他主體的民事責任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當事人依法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0民初166號民事判決;
二、威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山東省倪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文登萬利城4號樓地下室防水加固維修費6,559,325.56元、租金損失364,627.93元;
三、文登利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山東省倪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文登萬利城4號樓地下室防水加固維修費16,398,313.89元、租金損失911,569.81元;
四、深圳市建筑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山東省倪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文登萬利城4號樓地下室防水加固維修費6,559,325.56元、租金損失364,627.93元;
五、駁回山東省倪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